“以光头做广告”事件后续:现身南京无人问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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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6:16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继本报昨天报道《“光头”广告现身徐州》之后,昨天南京街头也出现同样的一幕。昨天下午2点钟左右,三名穿戴相似、剃着光头的年轻男子,捧着“光头广告招商”字样的广告牌在新街口地区招摇过市,一时间赢得了路人颇高的回头率。 由三人组成的“卖头”团队均来自盐城,为首的李先生今年32岁,曾经在异地打工时看到过别人“卖头”,并萌发了以此为生的想法,他精心挑选了能吃苦的同乡李先生和王先生,昨天一大早赶到南京,准备把“事业”做大。李先生说,他们从下火车起,一直佩戴着广告牌在街头游走,希望引起更多人的注意,为了体现他们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大雨之下三个人始终都不打伞,任凭身上的衣裤湿个精透。雄心勃勃的李先生还表示,一旦他们能在南京市场站住脚跟,他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成立一个“卖头”公司。据悉,他们可根据广告商的具体要求,八小时不停地在街头游走,每“头”每天收费初定为200元,有特殊要求的客户,价格可面谈。 但是他们的“敬业精神”似乎并未引起市民的关注,在记者采访的近半个小时里,鲜有人上前询问,更多的人只是远远地看着热闹。还有一些市民表示不能理解,某公司的白领王小姐就直言不讳地认为,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哗众取宠的表现,格调不高,充其量是一种个人炒作。他们不肯脚踏实地地工作,到处“卖头”,与不劳而获没什么区别。 像“卖头”之类的人体广告究竟能不能做,是否合法?记者就此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人体广告原则上应属户外广告范畴之列,目前广告法规定,只要广告内容健康、规范,无伤社会风化,不抵触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原则上都可以申批正常的广告手续,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一些圈内人士也认为,对于这种新出现的变化,有关部门已着手进行调研,在没有一个明确结论之前,人体广告很有可能在申请登记的第一道关口就会被拒绝。(海勇、张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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