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我强奸要赔青春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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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20:54 钱江晚报 | ||
萧法 方云凤本报讯38岁的高金海曾是一名强奸犯,刑满释放才两年多。昨天,他又因犯敲诈勒索罪,再次被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时的他这才后悔莫及——早知如今,何必当初! 1994年,高金海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2月提前刑满释放。出狱后,他几次三番地找到曹某,要求曹某赔偿他的青春损失费,因为他认为自己被判刑是因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高金海对自己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供认不讳。法院据此认为,高金海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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