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花样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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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6:1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申请出国遥遥无期,方知合同没有约定办理出国的期限。省消费者协会提醒读者—— 本报讯“口头承诺得天花乱坠,一旦落实不了,从合同上又找不出对方的毛病!”昨天,在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郑州市民侯培育拿着一份合同来投诉。 2002年7月,郑州市民侯培育偶然从一家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了解到加拿大一个省 这个公司当时叫郑州市加海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之后,侯培育在和该公司协商过程中,“该公司多次口头表示3个月可以拿到雇主信、6个月可以拿到使馆档案号,最迟10个月可以移民加拿大,并称报名者很多,且很快将停止这一项业务”。由于时间仓促,让女儿出国心切,侯培育没有仔细考虑,就匆匆缴纳了4000美元与该公司签订了这份合同。 转眼一年快过去了,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加拿大方的雇主信迟迟不见寄来。侯培育多次催郑州市加海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也没有结果。其间,该公司又改名为“郑州市美致蓝出国咨询公司”。 眼看出国没了指望,侯培育就找到律师,律师在仔细看了合同后说:“在这份合同上根本找不到公司方违约应当承担责任的约定!” 7月11日,侯培育拿着这份合同来到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李书静仔细审看了这份合同,发现其中没有一个条款是来约束履行期限的,也就是说,承办方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而且还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连个签订的具体日期都没有。 记者在侯培育提供的合同上看到,这个合同一共6条,其中制约申请人的条款很多。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美致蓝出国咨询公司的经理朱春玲。 “当时签订合同是经过双方商定的,签合同不能你写一句,我写一句,肯定是要有一个基本条款的,这个合同是经过双方确认后签订的。”朱春玲说,“何况,我们一直在履行合同。”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不少申请出国合同签订得对申请出国者非常不利,合同中制约申请出国者的条款非常多,而对于承办人承担的责任则没有约定,尤其是重要条款,比如出国不成怎么办、超期履行怎么办等等。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个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这就是典型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应属“霸王合同”之列。 (记者 陈关超)大河报2003-07-12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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