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怀疑被检查顾客索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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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02 深圳商报 | ||
受怀疑被检查顾客索赔5万 法院判决商场构成名誉侵权,应向顾客书面赔礼道歉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顾客从非顾客柜台离开商场,商场怀疑有偷盗行为,从而对其进行开包检查。顾客以名誉受损为由起诉商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3月30日下午,顾客邹某在某大型超市厨具部欲购买高压锅,在挑选时接到朋友在商场门口等其送文件的信息,就急忙往外走。当她走出收银台约3米左右的地方,突然走出一个女工作人员拦住原告说:“小姐,我要检查一下你的包,请打开。”邹某愣了一下,但因怕耽误时间就打开包让她看,工作人员从包里拉出一袋糖大声指着袋上的标签说:“这不是吗?”当时有很多人在场,令邹某感到羞辱难当。邹某非常气愤地说:“你看清楚一点。”同时,将那包糖的商标标签和包装袋拉平整让她仔细看,当她确认不是商场的商品后,不仅不道歉,还严肃地对邹某讲“同类商品是不能带入商场的。” 邹某办完事后,找到刚才搜包的女工作人员,要求她出个证明,证明自己没有盗窃。工作人员当时回绝说:“我没有什么证明,你要投诉,就尽管去,这是我的工号。”同时,将工牌拉起来给邹某看。邹某当时报了警,在翠竹派出所录了笔录,因商场拒绝公开道歉的要求,无法调解。无奈之下,邹某向法院起诉。 商场则辩称,商场工作人员只要求邹某出具电脑小票,没有要求开包检查,而是她主动开包,将其物品拿出接受检查,所以商场对邹某的人格尊严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既没有举证证明自己设置了告知“顾客不能将同类商品带入商场或者塑胶袋带入超市”的警示牌,在邹某进入超市的顾客通道前,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应当将其自带的塑胶袋办理存放手续。因邹某匆忙从非顾客柜台通过(没有发出警报声),工作人员夏某怀疑顾客夹带商场的商品没有付款,在商场内顾客人流特别多的地方对其进行开包检查,而没有选择在办公室进行,以避免给顾客造成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商场存在明显过错。商场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应向顾客书面赔礼道歉。该行为虽然违法,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但没有给顾客造成严重后果,可不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特别提示各商场,作为开放式的商场,应当设立警示(告知)牌,在顾客携带塑胶袋等进入超市前,应当阻止顾客,说服顾客办理寄存手续,一旦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致使顾客将不应当带入超市的袋类物品带入超市,顾客离开超市时,没有出现警报等初步证据时,不得对顾客进行检查,应当提醒顾客是否有没有付款的商品,忘记买单的情况。如果顾客主动配合检查,也应当避免在公共场所进行,选择在商场办公室进行检查,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如果顾客不配合检查,又不能排除顾客有夹带商品的情况,必须要对顾客进行检查,合法的方式应当由公安机关对顾客进行检查。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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