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要城管赔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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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30 潇湘晨报 | ||
核心提示 吃完饭后,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轮胎已被城管锁上,同时一张“未按规定违章占道”的处罚通知单压在了车前窗的雨刮器下。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律师杨金柱一纸诉状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及其下属的开福区大队告上法庭。昨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城管部门决定,同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锁车引发异议 据原告杨金柱律师介绍,今年4月28日中午12时许,他将一辆别克小轿车停放在长沙市中山西路东西向右侧的48号“湘瑞厨具”门面前空地,此时,杨金柱停车位置的东西两侧均停有许多车辆。中午1时许,杨金柱启动发动机倒车时,发现前轮被锁,车前雨刮器上有一张处罚通知单告知其因为“未按规定违章占道”而被锁车轮。下午2点30分,杨金柱与城管部门取得联系,认为该处不属于“违章占道停车”,不应该予以处罚。但他的异议未被采纳,直至4月29日下午6时许,杨的车才被开锁放行。 杨金柱认为,中山西路不是步行街,且未设置停车场,他停车位置的空地约有9米宽,完全可以作为停车用,并且该处没有禁停标志。 4月29日上午,杨金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送交了《行政起诉状》,对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及其下属的开福区大队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了撤销处罚通知单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杨金柱损失1元钱的诉讼请求。次日上午,杨又向法院送交《行政补充起诉状》,提出了补充讼诉请求:撤销行政决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昨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在法庭上辩称,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之规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规定内容为:“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可锁定车轮,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有关人员在庭上证实,杨所停车处属于人行道。 针对原告提出的没有设置停车场,城管部门认为,该处没有停车场是规划部门的事,与该次具体行政行为无关。 开福区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审理认为,城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合法,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违章停车应予处罚,没有停车牌和没有禁停标志不能证明其停放车辆的合法性。因而,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城管部门决定,同时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是在炒作? 昨日庭审结束之后,记者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元钱的请求采访了代表被告方出庭的长沙市城管开福区大队法制科长陈奇勋。陈称,原告完全是在炒作,以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针对“炒作”一说,杨金柱认为自己绝对不是炒作,并且他并不看重诉讼结果,他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促使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开福区大队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更是为了通过此案诉讼促使长沙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建设必要的公共停车场地,解决长沙市长期以来的停车难问题。 律师质疑政府规定 与此同时,杨金柱对城管执法所依据的《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提出了质疑,该规定只对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的具体范围、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而将其留给行政机关自行去选择和决定,这种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拥有了相当大的执法权力空间,将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不公正执法的情况。他认为,该条款应该采用羁束行政行为,对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的具体范围、条件等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杨金柱说,他有可能通过人大向该办法提出质疑,甚至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 本报记者 金旭华 黄 河 实习生 姚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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