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伤人谁来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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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07:4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5岁的小明在邻居家玩耍时被一不明身份的男青年砍伤,虽然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仍然落下了三级伤残。事发三年后,小明的父母才知道,砍伤孩子的罪魁祸首是一个出逃的精神病患者,名叫刘志。出事当天,刘志在其兄陪同下在精神病医院附近散步时,趁其兄不备逃跑出院,然后将小明砍伤。小明的父母认为,刘志是精神病,其兄为监护人,刘志逃出医院完全因其兄未尽监护义务,从而导致小明被意外伤害。于是,小明的父母要求刘志之兄以及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伤残鉴定等费用。 精神病医院和刘志之兄均拒绝进行赔偿。医院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刘志在其兄看护下逃跑,在其逃出时监护责任已由医院转托给其兄,因此应由刘志之兄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然而,刘志之兄认为,应由刘志的父亲承担民事责任。刘父于2002年去世,小明被砍伤时其父仍健在,并为刘志的监护人,他是在其父去世后成为刘志的监护人的,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争执不下,小明的父母只好将精神病医院和刘志之兄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刘志系无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刘志之父、刘志之兄及精神病医院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刘志在住院治疗期间,已脱离其监护人的监管,精神病医院对其负有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刘志之兄在探望病人时不能放任其脱离监管,明知刘志正处于发病期,仍放任其兄带其外出是造成刘志外逃伤人的主要原因,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因而,法院判决精神病医院赔偿小明85%的医疗、伤残鉴定等费用。作为事发时刘志的监护人,其父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因其父已死,可从其遗产中征收小明的赔偿费。刘志之兄明知其弟为精神病患者,仍带其外出,且未尽监管职责,导致其外逃伤人,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权,文中精神病患者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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