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九通商厦老总江永舟昨一审被判19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2:59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晓亮 魏楚军 贾红梅 记者 戴红兵)利用出售国有房产之机向对方索要巨款;虚列债权人侵吞公款——武汉九通商厦全民所有制原总经理江永舟,因涉嫌索贿受贿94.5万元人民币,贪污11万余元人民币及1000美元,昨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人民币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武汉九通商厦将位于武昌中北路24号 2001年7月,江永舟向龙源公司总经理陈某借30万元现金,为促使九通商厦加快房产拆迁工作,陈某即向江永舟许诺“补偿”。房产拆迁于当年9月结束时,江永舟从陈某那里要回了那张30万元的借条,后将这30万元用于其子购房。 1993年3月,湖北对外经济工贸集团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与九通商厦签订承包合同。该公司为能尽快结清工程款,一负责人便将一本以“江永舟”名义办的2.5万元的存折交与他。1994年3月,山东省武城县通风机械厂在为九通商厦安装中央空调的工程竣工后,为尽快结清工程余款,该厂某业务员向江永舟“奉”上了2万元现金。 法院另查明:1999年2月至2002年4月期间,江永舟还涉嫌将单位某出纳以虚拟债权人存在单位的10万元“其他应付款”揣进了腰包。 2001年1月22日,江永舟以招待费名义提出公款1.8万元,为自己办理了房产证,尔后在单位小金库核销。当年9月,江永舟将单位送礼遭拒的1000元美金据为己有。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