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求职遭遇尴尬事:进公司要签怀孕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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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3:2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签就业协议时竟要附签一份“怀孕协议”!昨天,一位女大学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她遇到的一件奇怪事:她在与南京某银行签完就业协议之后,负责人又要求她在工作的前三年内不得怀孕。她对记者无奈地说:“虽然现在大家基本都是晚婚晚育,但是被强迫不得怀孕毕竟与自愿不怀孕是两回事。”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这家银行的人事处处长,据他说,不存在签“怀孕协议”的事, 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硬性规定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的张宁军副处长说,重要岗位女职员的怀孕离岗的确有可能造成一定时期内工作的混乱,给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带来不便。但是用人单位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提供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的社会责任,不能因女性生理方面的因素而“另眼相看”。(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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