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半天出故障,活该倒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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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3:5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方小姐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部捷达车,才半天时间,离合器坏了,马上开回,租赁公司要求其承担维修的全部费用。 方小姐说,租赁公司不考虑磨损,赶上机器出问题的租车者岂不成了冤大头。 方小姐租的那辆车是一辆老捷达,已经有5年的车龄。租车公司在方小姐上车之前跟她 中午的时候,车子的离合器烧了。回公司交车时,公司说,这个离合器是1个月前刚换上的,肯定是方小姐操作不当造成的,所以方小姐要承担维修的全部费用700多元。维修部师傅们也说,她是花钱买教训,这种毛病赶上了,就“该倒霉”。 方小姐承认自己是新手,有使用不当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至于使得离合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烧掉,也就是说,离合器烧掉不能全算作是她的责任。 不过方小姐也知道,目前没有相应管理条文来具体约束,而且租车的越来越多,而租赁公司好像没有增长,车辆的总数也那么有限,租车遇到了这样的烦恼,真是有苦说不出。 记者就此事采访该租赁公司时,租赁公司坚持认为离合器烧掉就是方小姐操作不当造成的,要负完全责任,这一点,没有商量。实际上他们已经作了一些让步,就是许诺当天的车租200元不要了。如果方小姐坚持要个说法,他们就可以按他们的有关规定办事,一点让步也没有了。 这家租赁公司在介绍他们的“规定”时说,车子出问题是分两种情况,如果是租车人操作不当的原因,由租车人负全部责任,如果是由于老化、自然损耗造成的,则由公司负责。 方小姐说,车子才用到一半,哪来200元车租,而且“规定”也不能服人,如何认定两种情况的区别,人为操作的空间太大。 她认为,这样的规定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制定,并科学区分,在责任认定上不能一刀切,要考虑双方的利益,在责任承担的比例上也要合理、科学。 目前,有关部门在接到方小姐的反映后正着手调查。 我市现有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有十几家,还有一些是新近登记,尚无运营车辆;车辆保有总量(在运管处有登记的)只有约100辆。目前还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与管理体系,导致管理混乱,无序竞争。 同时,租车合同不够严密,双方的责任、保障不够明晰,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相互扯皮。 法规方面,目前可依据参照的法规只有交通部于1998年颁布的4号令,即《汽车租赁暂行管理规定》。 各家汽车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里都规定:消费者在上车之前必须自行检查车况及设备,清点车内工具,并检查行车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是,“自行检查车况及设备”对于租车者来说,显得有些苛刻,因为他们不是专业人员,没有能力和设备检查车子的好坏。目前普遍的检查方式是,在租车前,客户只将车子试开一下,不会做更深入的检查,但是车子的很多毛病是在长途行驶中才会显露出来的。所以,目前汽车租赁公司与客户发生的纠纷多集中在车子出了问题后的责任认定上。 (杜世成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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