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城管第一案"原告一审败诉 还要告长沙市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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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2日19:3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12日电据三湘都市报报道,全国首例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行政讼诉案,7月11日上午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开庭。湖南十大名律师之一、通程律师集团董事长杨金柱与长沙城管部门对簿公堂。 事发城管锁车 今年4月28日,原告杨金柱将自己驾驶的一辆“别克”轿车停放在中山路的人行道上,然后去附近的餐馆用餐。开福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执勤的过程中,发现有人将机动车停在人行道上,遂将车的前轮锁住,并开出处罚通知单,别在原告车辆的雨刷上。 原告在用完餐后,准备驾车离开。未注意车已被锁的情况,启动该车时造成了轻微损伤,遂于当天到开福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通泰街城管中队问明情况,但此时城管部门尚没有正式的处罚决定。次日,原告来到开福区人民法院,以违法行政为由,将长沙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和开福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告上法庭,并索赔1元钱。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受理,承办法官和交警部门的同志一起到现场进行勘验。与此同时,城管大队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点是缺乏停车场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该处没有停车场,人行道实际上是个9米宽的空坪,完全可以做停车之用,况且该处也没有禁停标志,本次1元钱的公益官司只是希望引起长沙政府注意,多设停车场。 被告方则辩称说,原告的行为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62号令属违法行为,被告有完全的处罚权,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有市政工程公司人员作证,该处属于人行道,不能停车;至于没有停车场,则是规划部门的事情,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被告希望通过该官司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得违章占道,为解决诸多市民反映的道路不通、尤其是盲道不通的问题,将借此机会掀起一场综合执法大行动。 原告败诉 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合议庭最终判决认定,原告停车行为确违反相关条例;而城管只是授权执法单位,是依法、依程序执行公务,并无过错,因此驳回原告关于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赔偿原告1元损失等一系列诉讼请求。 原告杨金柱从事律师工作已达16年,此次是他首次作为原告身份坐到法庭上。在昨天的一审过程中,杨金柱律师最终败诉。 要告长沙市政府 “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长沙市政府都有明显的缺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原告杨金柱将矛头直指长沙市政府,“我还要上诉,下次的被告将是长沙市人民政府!” 他认为,执法方面,长沙市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执法行为并不合理、不符合市民生活需要。比如,目前长沙市在基础建设设施方面几乎完全忽略了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但到处不准停车,这几乎使市内车辆无处可停;具体执法时,因为锁车工具较少,只能让一部分车辆接受处罚,执法行为并不公正。 至于立法方面,杨金柱认为,《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43条只对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的具体范围、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而将其留给行政机关自行去选择和决定。这种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拥有了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不公正执法的现象。(记者王泽湘通讯员樊琼宋清平 吴丹) 编辑:林华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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