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家财尽赠侄女 疑死因女儿怒上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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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恩怨情仇继承案① 一位一等残废军人,先后娶了三任妻子,却在异地跳楼身亡。死前半个月,他立下遗嘱公证书,把所有财产留给自己的侄女,现任妻子与亲生女儿不得继承。 一时间,女儿说父亲患有精神病,死得蹊跷,遗嘱怎能算数;侄女称叔叔一直由她们 2002年6月5日,59岁的罗某在湖南省湘潭市跳楼身亡,经湘潭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法医鉴定,他是自杀的。他死的时候,妻子和女儿都远在广州,身边只有他的侄女阿虹。 消息传回广州,他的妻子徐某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小杉前往奔丧,一切似乎很平静…… 很快,一份遗嘱公证书打破了表面的平静。原来,2002年5月20日,罗某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书,上面写明他决定在去世后把依法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广州越秀区的一套房产、银行存款、名下的股票、现金,全部遗赠给侄女阿虹、阿连,其他人无权干涉。 对父亲之死心中存疑的小杉首先发难了。她与继母徐某联手要求公证处撤销遗嘱公证,理由是:小杉尚未独立生活,遗嘱未留有必要的抚育费;罗某一直有精神障碍,所立遗嘱无效;而罗某死因至今不明。 广州市公证处审查后认为,该遗嘱公证过程中,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其答复:当时罗某是亲自到的公证处,并作了亲笔签名,其时神志清醒,符合法律规定;而小杉已是成年人,在读大学,超出了父母必须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法定范围,虽然罗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杉归父亲抚养,但抚育费的问题不属于公证处调处的范畴;精神病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应由有关专门机构作出有效的鉴定结论。 公证处作出了不撤销该遗嘱公证书的决定。小杉不服,遂把广州市公证处告上法院。 她称,根据以前父亲当被告的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某医院出院小结、广州市精神病医院门诊病历均证明父亲患有精神病多年,显属无行为能力人。父亲在2002年5月5日至27日因病住院,却在住院期间突然跑到公证处立公证遗嘱,对其财产作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决定。她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而且,她现在尚未独立生活,父亲应在遗产中为她留下必要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公证处在作遗嘱公证时,没有审查清楚罗某的行为能力及小杉尚未独立生活的事实。她要求,撤销该遗嘱公证书并确认公证中的遗嘱内容无效。 在广州读大学的小杉今年20岁,读的就是法律专业。她说,想弄明白:两个表姐与父亲并非很亲密,为什么会在父亲治病期间突然陪他去立公证遗嘱?拿到了遗嘱公证,为何两人未等父亲完全康复就匆匆将其接出医院送回老家?父亲老家在常德,她们为什么会带他到湘潭,父亲偏偏选那里跳楼自杀呢? 记者从罗某的侄女阿虹、阿连那里,却听来了完全不一样的故事:残废的叔叔一辈子遇人不淑,全靠她们姐妹照顾,叔叔最后把遗产留给她们,在情在理。本报记者林洁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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