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严禁嫖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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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03:36 中国青年报 | ||
周光林 日前,某检察机关颁布“十条禁令”,其中有这样一条:严禁嫖娼。看后,让人感觉如哽在喉,不说难受。 年初,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并严格督导执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于是,一 一些地方和单位颁布“禁令”,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其用意在于规范干部言行,提高司法机关形象,按理说是件可喜可贺的事。但“禁令”频频不断颁发,其中也有的带来了负面影响,表现如下: 对党纪国法简单化。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是经过严格程序制定的,具有严密、规范、统一的特征,但一些地方和单位颁发的“禁令”,实际上是从党纪和国法的某些条款中简化而来,只是更改和变换了原条款的内容,显得不伦不类。 庸俗化。“禁令”应该具有相当严肃性,但有的地方颁布的“禁令”显得十分庸俗。如某单位颁布的“禁令”中规定:严禁上班迟到早退。这一起码的职业要求也用“禁令”的形式来强调,不免让人有视“禁令”如儿戏之感。 缺乏操作性。有些“禁令”经不起推敲,也很难执行到位。就拿检察官“严禁嫖娼”这一“禁令”而言,嫖娼时如果不是被警察抓住,有关单位平时如何监督执行? “禁令”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不符合法律、纪律规定。各地各单位对违反禁令的处理各自为政,产生了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时相互间缺乏平衡,造成畸轻畸重的现象。还有些地方和单位的“禁令”中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被打了折扣。 “禁令”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司法人员思想上的混乱。由于“禁令”的内容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违纪违法行为,给一些行政、司法人员思想上产生了错觉,似乎认为“禁令”中没有列入的行为就可以做,甚至犯了错误后拿“禁令”作托辞。 来看一看“严禁嫖娼”这一“禁令”的必要性到底有多大。《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对此明令禁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34条也明确规定: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嫖娼等错误,《条例》对违纪行为的表现以及如何处理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再为此颁布一条“禁令”,确系画蛇添足,荒谬至极。如果真要颁布此“禁令”,不知检察官犯此错误后,是按照《条例》开除党籍、或者依据《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给予处分,还是以“禁令”为准,给一个不痛不痒的处理? 颁布“禁令”,还是谨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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