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认定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0:59 今晚报 | ||
王先生问:我单位于2003年5月18日将价值10万元的水果卖给某公司。现该公司拒付货款,并声称我单位超越经营范围买卖水果,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请问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君悦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无效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