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消费者欲告“高尔宝”追踪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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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1:06 齐鲁晚报 | ||
委托律师认为,高尔宝确实涉嫌欺诈 本报济南7月13日讯(记者 李岩侠)本报相继报道了消协等有关部门建议高尔宝用户依靠诉讼途径索赔的意见后,近日李女士等50多户消费者相继与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张鸿业、李强律师取得联系,欲委托两位律师代理诉讼。 今天,记者约见了两位律师,张、李两位律师认为,高尔宝商家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药品监管局2001年12月26日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日常生活用品“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同时还规定“企业也不得宣传(此种情况)产品的治疗、诊断功能”。也就是说,自2001年12月26日起,企业不能再对此种产品(包括原来审批的情况)的治疗、诊断功能再进行宣传了。而在本案中,高尔宝商家却有禁不止继续大肆宣传其产品的增高助长功能,行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实。 第二、高尔宝商家对产品进行了虚假的宣传。比如,药监部门批准的高尔宝产品的适用范围是“15岁—25岁青少年助长保健”,但其在产品说明书却承诺适用人群为“6岁—30岁”,并书面和口头承诺“确保一年长5厘米”。 第三,在售后服务方面,高尔宝商家在产品说明书中做出了“无效换用新品”等承诺,而实际上却人去楼空(包括全省其他市),售后服务无从谈起,事实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据此,两位律师准备依据《消法》第49条关于欺诈行为及其赔偿标准的规定,为消费者打一场“双倍赔偿”官司。 据悉,目前李女士等50多名消费者已准备委托张、李律师代理诉讼。李女士还公开了自己的联系电话:694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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