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又喊冤称“被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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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11:41 新闻晚报 | ||
轿车被抢,警方为啥不立案?日前,一纸“伸冤状”送到了闵行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立刻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调查,通过审阅案卷、复核证据,终于查明被“抢”的轿车原来是抵押物。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而不是“伸冤人”所讲的抢劫案。 特殊的“伸冤状” 今年3月19日,侦查监督科俞荣洲检察官接待了一名持“伸冤状”的控告人乔某。她说:“2002年12月25日上午,郑某和符某等人抢走了我的一辆富利卡轿车。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因此,我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这起伸冤状究竟事实如何?俞荣洲检察官立刻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原审案卷,重新询问了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还收集到了新的相关书证,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而细致工作,最终弄清了轿车是怎么被“抢”走的前因后果。 “被抢”车是抵押物 2000年12月,上海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租用本市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开发经营汽配件。2002年12月初,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拖欠漕河泾开发区新经济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费12万余元,被起诉到法院后,准备悄悄撤离时,漕河泾公司马上派出王某、郑某和符某在大门口将搬走设备的两辆车拦下。汽车配件公司负责销售的业务经理乔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辆沪B-L6059牌照的富利卡轿车作了抵押后,才得以搬走了公司所有设备。 同年12月25日,汽车配件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打电话对漕河泾开发公司说:“一手交欠款,一手交抵押车。”漕河泾开发公司信以为真,将抵押的富利卡轿车开到按事先约定的七宝乐购超市停车场。然而,刘某并没有诚意付清房屋租赁费,乔某乘机用自己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发动该车,结果,她不知道该车的方向盘已由漕河泾公司事先作了加锁的防备。乔在发动时,车撞坏了停在旁边的他人的车,双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她承担赔偿他人车辆损失费用900元的责任。接着,乔某再欲开走“富利卡”时,漕河泾公司的王、郑和符等三人一把将其从车上拖下,由符某将该车开回到了公司,继续抵押。车到漕河泾公司后,符发现车上有两只乔某等人的包,公司领导当即将包交给警方,当面点清了包内有关物品。 “伸冤者”的小聪明 今年6月9日,俞检察官在审清事实真相后得知,乔某所谓的“一手交欠款,一手交抵押车”原来只是一出骗局。控告对方抢劫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乔某的真实意图为既拿回抵押的轿车,还可以逃避债务,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因此,检察院是无法对她的控告给予支持。俞检察官通知控告人乔某来检察院,明确告之,这是一起两个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她所控告的漕河泾公司郑某和符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同时告诉乔某,控告人的控告请求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事。乔某的代理律师也曾多次来到检察院,提供了相关材料,俞检察官进行了认真听取,并一同分析和佐证,阐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说得这位代理律师心服口服。日前,该经济纠纷案件正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何易嫩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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