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执法时死于同事枪下 因系误伤无法申报烈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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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0:5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陈女士悲痛地告诉记者,丈夫是乐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警。2002年9月2日下午,丈夫与宋道志、唐友富等法警到双河镇执行案件时遇到农民暴力抗法,执行对象姚学之用镰刀割伤法警宋道志,宋拔枪示警,姚上前抢夺,结果手枪走火,一枪击中田绍华头部,田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身亡,伤人的农民姚学之已被警方抓获并刑拘了。 事发误伤死者 不能被评为烈士 当晚7时许,田绍华的追悼会在法院大院里隆重举行,法院院长宣读了感人的悼词,让大家学习田绍华“舍己为人”的精神;县里各单位、个人送来的花圈、挽联装了整整3卡车。追悼会上陈蓉萍碰见了与丈夫一同去执行案件的宋道志,但宋光是痛哭,什么话也不肯说。田绍华的家人要求法院为田申报烈士,法院答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 可田绍华火化一周后,陈女士和田绍华的其他家人忽然接到法院通知——田绍华不是被农民抗法打死的,而是被同事宋道志枪走火打死的。目前宋道志已被警方刑拘,而那名农民已被释放了。经县民政局和人事局研究,田绍华不能被评为烈士。 此后法院发给田绍华家人一份“因公死亡”证明,而对于其妻儿和父母,法院也按规定给予了六万余元的抚恤金。 法警走火 被判有期徒刑 宋道志告诉记者,当时他违规带枪执行那案子。当执行对象用镰刀割伤他时,他本想拔枪出来吓吓对方,没想到竟将自己共事多年的好兄弟打死了。他含着泪说:“我真后悔,当初我不该耍威风、耍特权。我对不起法院,对不起田绍华和他的家人。我自己一辈子也完了!” 今年1月24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宋道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因公死亡 死者家属提出国家赔偿 宋道志被判刑后,陈蓉萍想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其索赔,但乐至县人民法院以《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法人、公民造成损害的,应由所在国家机关给予损害赔偿”为由予以拒绝。 乐至县人民法院认为,宋用手枪误伤田是在执行公务之中,因此他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应由法院承担。今年5月底,陈蓉萍只好请了律师,先后向乐至县人民法院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 陈蓉萍的代理律师敬春认为,法院给予田绍华家人一次性抚恤金,只是履行了单位依据劳动法规给予其应该享受的工伤劳保待遇。但没有对第三人过错所产生的侵权结果进行损害赔偿。 他认为,《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乐至县人民法院应当向陈蓉萍进行国家赔偿。 对此,乐至县法院则认为,死者田绍华身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且是在执行公务中死亡的。因此其身份应该是公务员。法院已按规定对田绍华的家人进行了抚恤。而《国家赔偿法》中所指的“公民”是否包括执法过程中的相对人——“公务员”,还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对予田绍华家人要求国家赔偿尚未作出最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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