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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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2:10 石狮日报 | ||
问:该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哪些类型? 答:包括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问:什么样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答:1、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2、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注:10年、9年是我省的具体规定)。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5、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6、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问:摩托车的延长使用年限是多少? 答: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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