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反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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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2:10 石狮日报 | ||
[案情]2002年4月至10月间,石狮某制衣公司向某面料厂购买布料共计21余万元,期间陆续付款11万多元。2002年12月3日,双方对面料货款进行最后结算时,制衣公司共欠面料厂布料10万元。2003年2月5日,面料厂在屡讨无果的情况下将制衣公司诉诸石狮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布料款1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003年5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制衣公司与面料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制衣公司在二年内分期偿还欠款10万元,面料厂放弃利息请求。双方代表人在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后,法庭定于五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认为调解不符合自己的意愿,不公平、不现实或者法院调解时没有查清事实,只要在调解书送达前提出反悔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允许,并通知当事人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所以,本案中面料厂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其虽然在调解协议与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但可以不签收调解书,而由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判决。(林彬彬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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