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诉讼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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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7:43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翟丙军记者何琨)日前,某矿业公司在非法向伊朗、西班牙出口稀有矿产烧镁的过程中,因承运人中海公司的职员袁小虎未按“约定”将货物非法运输出境,便一纸诉状将袁告到了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袁赔偿货物滞留在湛江港期间损失的包干费、堆存费、人工费、代理费、换袋费、运费等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原告自身没有出口的合法手续,竟然还状告他人赔偿损失,面对这种近乎荒唐的诉讼,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由于矿藏储量有限,国家对烧镁出口实行配额管理,以保障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但个别人总是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运输烧镁出境,从中牟取暴利。 2001年3月,广西南宁某公司与境外BL公司签订了1.4万吨烧镁供货合同,交货地为伊朗、西班牙。随后,南宁某公司又与中海公司签订了自秦皇岛港至湛江港的国内水路运输合同。当1.4万吨烧镁运抵湛江港,至此,该运输合同履行完毕。这时一个自称是大石桥某矿业公司副经理的何先生,找到中海公司职员袁小虎称:“我们才是1.4万吨烧镁的真正货主,南宁的某公司只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随后,这名何先生要求袁小虎履行将1.4万吨烧镁装上外轮、运输出境的约定,否则便要求袁赔偿1.4万吨烧镁在滞留湛江港的一切损失。经过一番争论,迫于某种压力,袁与何最终还是共同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一份非法将1.4万吨烧镁运输出境的“协议”。嗣后,袁小虎拒绝履行非法运输协议,致使大石桥某矿业公司何先生的非法运输烧镁出境的企图得到了遏制。 大连海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大石桥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行为证明,其副经理何先生与袁小虎签订非法运输协议的行为系法人行为,合同双方的缔约目的为非法运输烧镁出境,其行为系实施非法运输烧镁出境的预备,因而其合同内容属违法。袁小虎拒绝履行“协议”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的中止,其行为结果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利益,避免了国家经济损失,应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大石桥某矿业公司依据两份非法“协议”,向法院主张涉案1.4万吨烧镁的所有权,主张非法运输烧镁出境未遂的经济损失,有悖国法,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当场驳回了大石桥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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