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不尽责 学生告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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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7:57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鞍山日报消息(刘素杰记者田玮)记者在铁东法院了解到,因老师不按课时授课,学生孙某将某学校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我市首例教育服务纠纷案被画上句号。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10月就读于被告所开办的高中、大专课程班,并按被告方的规定如数缴纳了各学期的学费,原告于2000年9月开始在被告处就读法律专业自考专科, 法院还查明,原、被告所签订的就读协议中关于对高教自考班任课老师的有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学员负责,保证课时质量”。第二条规定:“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并且原告就读于大专法律班期间曾分两次缴纳了学费,原告保存了由院方出具的协议书、收费收据、证人证言。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校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服判,并于日前将500元钱送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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