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啤酒瓶爆炸伤人 法院判决生产商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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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08:34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超期使用的啤酒瓶发生爆炸,消费者因此右眼致残,责任由谁承担?近日,长沙市、宁乡县两级法院的判决明确宣告:啤酒生产厂家责无旁贷! 2002年6月2日,宁乡县道林镇的周某在整理房间时,发现两门柜下面的浏阳白酒瓶盖未盖紧,弯下腰去拧紧瓶盖时,左手触动了白沙王啤酒,啤酒瓶倒地爆炸,啤酒瓶碎片飞入周某眼中,造成周某右眼受伤。周某随后被家人急送至湘雅医院治疗,仍构成遗留右眼盲, 经司法部鉴定中心对啤酒瓶爆炸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啤酒瓶有“湖南长沙白沙液酒厂白沙王啤酒”字样,瓶盖上有“200204”字样,近瓶底处有“B99IIII”等字样。啤酒瓶应力、瓶身厚度、瓶壁厚3项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 法院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96,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2年。周某受伤后,白沙液酒厂赔偿了部分损失,但不愿再承担责任。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失20万元,并公开道歉。 宁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沙王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周某右眼伤残,虽鉴定结论是外力作用造成啤酒瓶爆炸,但被告超期使用回收啤酒瓶生产啤酒,使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长沙白沙液酒厂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49782.72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正确,但认定事实上略有差错,一审确认的原告损失多计算了2000余元,遂对宁乡县法院的判决作了部分改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抽失47060.20元。(伏华 国忠 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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