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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胎南瓜”官司29户农民赢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10:3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张军利通讯员屈泰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华县“怪胎南瓜”官司,经华县、渭南两级法院审理后,现已终结。法院认定:华县工业品供销总公司柳援朝赔偿赵庆合、赵文宇、赵战民等29户农民所受经济损失22260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其他诉讼费2537元、鉴定费1500和二审受理费2900元。29户受害村民正企盼着能够早日领到赔偿金。

  2001年,华县工业品供销总公司柳援朝在山东某市看到红栗南瓜市场好,经济效益可
观。回华县后在下庙镇甘村收水果时他向赵庆合等人进行了宣传。

  2002年3月,赵联系其他28户村民,并作为代表与柳签订了《种植收购红栗南瓜合同书》。约定,由柳提供合格种子,单价720元/公斤。合同签订前后,29户村民三次以680元/公斤价格付给柳种子款7308元,柳从山东购回种子10.35公斤。

  29户村民共种植53亩,但收获时该南瓜种子结出的却是“怪胎”,无法成为商品瓜,造成绝收。29户村民上访到县政府。县政府责成县农牧局组织调查,农业执法大队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问题而未达成协议。他们又于2002年7月22日诉至华县法院,法院根据29户村民的申请,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部分保留的南瓜田块植株及果实进行技术检验,认定该批南瓜种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柳援朝不具备种子经营资格,无法保证提供的种子质量,且其向村民提供的种子无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进口商品名称、净含量及进口种子审批文号等《种子法》所强制规定的内容。其与29户村民所签合同无效,应向29户村民赔偿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判决后,柳不服,提出上诉,经渭南市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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