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试驾出人命 汽车市场试驾窘境叩问安全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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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4:5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张文凌 本报昆明7月15日电 “我妻子就这样枉死了,如果责任不明确,不给出合理公正的说法,如何告慰亡灵?”7月14日,在得到第一次调解结果后,李鸿伦痛苦地对记者说。 李鸿伦原是云南省瑞丽市政府驻昆明办事处主任,就在他刚刚办理完退休手续时,一场意外的灾祸让他的生活崩塌了。 5月18日,李鸿伦和妻子董高胜、儿子到云南汽车交易市场选购汽车,当他们从天津汽车公司高新专卖店出来时,一辆停在店门口消防通道上挂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车突然启动,将董高胜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直撞到对面玻璃门上才停住。董高胜当场死亡。李鸿伦深受刺激,被送往医院急救。 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道路外车辆事故”。 肇事者是位女性,46岁,事发后她内心深受谴责。其丈夫向李鸿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7月8日,在公安分局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认定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赔偿。也就是说,李鸿伦一家可能会得到约11万元的赔偿金。另外再从道义上赔偿李鸿伦住院费1.5万元。 “我不同意这个调解。”李鸿伦说,“肇事者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汽车交易市场也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负民事赔偿责任。为何现在却变成了只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这是一个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如果任何一方管理规范,就不会出事。”李鸿伦说。 据悉,事发当天,车商在肇事者试车前没有查看她的驾照,上车后其工作人员坐在后排。肇事者从未驾驶过自动挡汽车,且驾驶技术不熟练,当时没有采取减速措施,出事后也没有出示驾驶证,据她说没有带在身上。 该市场有关负责人称,市场在与经营者签署的相关合同中,已明确说明市场内的道路为消防通道,并非试乘试驾车道。事发后,李鸿伦一直要求获得云南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和天津汽车云南分公司高新专卖店与市场的合同书,但迄今为止他没能得到这两份资料。 所谓试驾,是买车时在场内或场外的公路上开车,满足消费者对汽车操控性和舒适性的体验和心理需求。而记者实地了解的情况是,目前汽车交易中试乘试驾存在诸多隐患。日常销售中,汽车市场大多没有试车场地,试车者驾驶水平参差不齐,厂家和车商不愿承担损失,大多数汽车经销商都不提供试驾服务。 日前,记者以购车者身份来到云南汽车交易市场。据场内的经销商说,在没有出事前,顾客可以在市场内的消防通道上试驾车。那时,热闹的车场内,每条通道上都有试车的。出事后,市场内不准再试乘试驾了。 记者来到天津汽车专卖店看车并要求试驾,店员拿出一张“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试驾责任书”让记者填写,其中规定:试驾者应持有效驾驶证,在驾驶证允驾车型内试驾;试驾者必须在我方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按我公司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试驾过程中,如遇责任事故,责任人为试驾者,试驾者须承担全部责任。 在另外几家经销店,记者没有被要求填写类似的责任书便被允许试驾,路线改在场外。 市场外是车流量很大的环城路,工作人员指挥记者开往旁边一条僻静的马路。整条试车路线实际是在一片居民社区里,不时有行人走过。街上还不规则地停放着一些车辆。显然,这样的试车路线存在诸多事故隐患。 消费者普遍认为,汽车作为高档消费品,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安全消费是最重要的。厂家和车商应该尊重消费者这一权利。 但商家也有抱怨。据悉,一个专卖店一年需要的开支至少在400万元以上,专卖店每年要销售1300辆车以上才能“保本”,但能够达到这个数量的经销商少之又少。因此,商家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试驾车场地的成本,应由收取高额租金的市场提供此类服务,而不只是一般性的物业管理。 据悉,昆明目前有5大汽车交易市场。而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火爆,汽车交易市场变得寸土寸金且形式多样,有集贸市场式、品牌专卖店、商业街式、汽车超市等。但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汽车市场大都不能给消费者以全面、满意的服务。” 司法界人士认为,李鸿伦妻子的意外死亡,严重暴露出目前汽车交易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此案涉及《民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此案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市民杨先生说:“消费者希望把购车当作一种享受,享受到安全、便捷、周到、稳定的服务,而不是去经历一次炼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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