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劳动局打工伤认定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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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4:56 深圳商报 | ||
工厂称员工受伤时已辞工,劳动局说企业证据有多处涂改 企业与劳动局打工伤认定官司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通讯员张华)员工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指,企业认为是员工辞工后故意所为,以骗取工伤赔付;劳动部门认为企业提供的员工辞工证明有多处涂 员工受伤系故意所为? 新金城鞋材厂说,易某原属该厂员工,于2002年2月2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工,工厂主管及经理均已同意,其上班时间到2002年3月19日,即从2002年3月19日开始易某与工厂之间不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2002年3月20日,易某回厂结算工资,因工厂当天没有现金储备,告知易某过两天再回来领取工资。此后,易某未经同意,擅自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并操作机器,后被压伤左手食指。易的受伤系他本人故意造成的,且已不是本厂员工,劳动局将其认定为工伤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局今年6月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辞工证明有多处涂改 龙岗区劳动局认为,易某于2002年3月20日受伤时系龙岗区平湖镇新金城鞋材厂员工,因易某的辞工证明上有多处涂改。易某也陈述,经理在《辞职书》上批字的日期被涂改过,同意离厂的时间也是后加的。事故当天,易某按常规来到一直工作的塑胶部装卸模具,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食指。工厂说易某已于受伤前一天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证据,提出易某“有故意的行为将手放在机器的危险之处”的说法更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所以,认定易某受伤性质属工伤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受伤时是否辞工尚无证据 龙岗区法院认为,易某是否由于故意行为而导致受伤的嫌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是易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工厂提供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这两项证据对易某受伤情形的陈述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劳动局未对此进行调查核实,不能排除易某受伤是由于故意行为造成的嫌疑,故而该认定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撤销。但工厂向法院提交的易某《辞职书》经过多次涂改,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特性要求,缺乏证明效力,以此证明其提出的易某受伤前就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同样没有证据。龙岗区劳动局应在调查核实后对易某是否工伤进行重新认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通讯员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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