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笔前了解多一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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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5:03 新闻晨报 | ||
明明是证券营业部自己要炒股票赚钱,却装模作样与委托者签了一份《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一年期满,前者运气不佳,股票不涨反跌,这下可苦了后者,不仅拿不到事先约定的10%利润,连本金都无法一下子索回。于是,后者费劲周折,打了一场官司之后,终于拿回了本金及银行利息。 乍一看,笔者曾为三明公司鸣不平。自己与对方订了个无效合同又不是故意而为,到 然而,仔细想想,在这场官司中,责任并不能完全归究于证券营业部。如果说,遵守合同约定是证券营业部的义务;那么,事先了解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便是三明公司的权利。放弃这一权利,就无疑将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就像文中,证券营业部就认准国债收益率不可能达到10%这点,和你订一个无效合同。大不了到时说,这次交易名为证券交易代理,实为借贷关系,就完事了,反正不用另掏腰包赔钱。 其实,就算三明公司是操作证券方面的外行,他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前也应该咨询一下,如国债市场的一般行情如何,获得10%的利润的可能性多大等常识性问题。毕竟,拿出1500万元不是儿戏,更何况,这个事情是委托一个与自己毫不相干的证券营业部做的。 如今,相信三明公司已从法院的判决明白了,放弃权利的代价就是一无所得,还得花费额外精力的道理。今后再与他人签合同,下笔前应了解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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