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贵重物不声明 丢失照价赔偿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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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5:2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郭京霞记者王亦君)在宾馆寄存贵重物品,但未提前声明,物品丢失后宾馆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丢失贵重物品的北京某宾馆仅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辽宁鞍山市的宿先生于2000年9月来京出差,在北京某宾馆寄存了一件“河磨龙凤呈祥”玉器,结果不幸丢失。宿先生提出这件玉器价值47万元,要求宾馆照价赔偿。宾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宿未向宾馆声明玉器为贵重物品,宾馆亦未将玉器进行特殊保管,所以宾馆对该物品的保管责任仅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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