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状告计生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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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7:15 生活报 | ||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1998年5月8日,哈市某县妇女高某在该县计生局做皮下埋植避孕手术后,由于未起到避孕作用,发生宫外孕,导致左侧输卵管被切除,经鉴定为8级残。高某以该县计生局为其所做的皮下埋植避孕手术失败导致她人身受到损害为由,将该县计生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主张请求赔偿不妥,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适当补偿,判决某县计生局补偿高某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8日,高某在县计生局做皮下埋植避孕手术,2000年7月3日,原告感到下腹疼痛,便前往某县医院就诊为宫外孕。2000年7月4日做手术,术中被切除左侧输卵管,后高某被鉴定为8级残。 一审法院认为,皮下埋植避孕手术未起到避孕作用,导致左侧输卵管被切除,主张请求赔偿不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适当补偿,判决某县计生局补偿高某各项费用共计11587元。高某不服,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皮下埋植避孕手术后未能起到避孕效果而怀孕的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但因高某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发生宫外孕及左侧输卵管切除是避孕失败的必然后果,因此依法驳回了高某的上诉请求。(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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