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汤吃出虫 饭店开“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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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8:04 新文化报 | ||
长春市董先生在某饭店吃饭时发现汤中有一只飞虫,该饭店竟开个“出现后果由饭店负责”字样的证明 本报讯 热线记者刘丹报道 长春市民董先生14日晚在西安大路某饭店请朋友吃饭,即将吃完时,大家忽然在汤中发现了一只带翅膀的虫子。一位当班的女经理看了看虫子什么也没有说。在大家的强烈要求下,饭店才不情愿地表示可以开个证明,证明上写着:汤里出 昨日15时,记者根据董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到该饭店。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女士告诉记者,当天的值班经理没在。直至17时,值班经理仍未与记者取得联系。 就餐时吃出异物应该如何处理?记者咨询了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董先生在饭店就餐的行为就是在接受服务,所以饭店应该适当地对董先生进行补偿。 就此问题,记者又咨询了长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一位曹姓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一旦消费者在就餐时发现饭店的食品卫生不合格,应当立即与卫生监督部门取得联系,由卫生监督员到现场了解,以便处理。另一方面,就以往接待的食品卫生投诉来看,消费者很少存在保留证据的意识,因此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一旦发生食品卫生方面的纠纷,留存证据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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