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企业因发生火灾不报警被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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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08:3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日前,南京市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对6月4日发生火灾事故的某材料公司分别罚款3000元和5000元,并给予负责人丁某以警告处罚。 据查,6月4日18时左右,该公司工人在用汽油擦洗地面油污时,油蒸汽遇到明火发生爆燃,将在场的3名工人不同程度烧伤。火灾发生时,该公司自行组织扑救并抢救伤员,没有向“119”火警台报警和向区有关单位报告情况;火灾发生后,该公司又未经公安机关、消 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在认真勘察火灾现场和对有关人员调查走访后认定,该公司6月4日的火灾事故虽仅烧伤3人,没有造成厂房和财产的经济损失,但情节比较特别,不查处不能达到教育他人的警示目的。对此,该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这起火灾事故案件分别以“破坏火灾现场”和“发生火灾事故”2条案由进行立案查处。 (高新柯 杨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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