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炒掉”供暖公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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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0:24 沈阳晚报 | ||||
供暖办:没有政策依据 记者把卉盛家园出现的问题告知市供暖办时,市供暖办的相关人士还不知道出了这样的事情。经过核实之后,市供暖办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的部门代表市供暖办对这件事情发表了看法。首先,市供暖办非常理解卉盛家园的业主因为供暖中出现的问题,对原来的供暖公司存在不满的这种情绪,但市供暖办认为卉盛家园“业主委员会”炒掉原来供暖公司的这种行为从目前现行的管理政策和规章来看,并没有政策依据。市供暖办认为供暖与物业管理不同,存在特殊性,所以业主没有权利像炒掉物业公司那样炒掉供暖公司。供暖办认为小区的业主如果对供暖公司有意见,可以向市、区供暖办反映,由供暖办对不合格的供暖公司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律师:有产权可以“炒”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的刘向东律师就此事也发表了个人看法。刘律师讲,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卉盛家园的业主们拥有锅炉房和供暖设备的产权,他们就有权“炒掉”自己不满意的供暖公司,同时也有权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供暖公司。他认为,热是一种商品,因此不应该再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办法对供暖进行管理,在花费同等供暖费的条件下,业主有权利选择技术和服务好的供暖公司。同时,刘律师还指出,卉盛家园“业主委员会”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取决于当初开发单位与供暖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还在合同有效期内,那他们就没有权利单方面撕毁合同。 开发商:产权应该是业主 在卉盛家园举行招标会的当天,记者曾经采访过卉盛家园的开发商辽宁晟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张副总经理。他当时告诉记者,在建设卉盛家园时,他们就建了锅炉房。当房屋出售率不到10%的时候,开发商作为最大的“业主”也就是供暖设备的产权拥有者,与原供暖公司签订了供暖的合同,但随着房屋全部销售出去,小区内的供暖设备的产权已经转移到了全体业主身上,因此他认为业主有权“炒”供暖。 原供暖:我们只有使用权 7月14日,原供暖公司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明确向记者表示他们公司拥有卉盛家园所有供暖设备的产权。今天记者再次采访这位负责人时,他告诉记者:他们检查过当初的合同后发现,他们只拥有对卉盛家园供暖设备的使用权。 业内人士:供暖应该走市场 本报的文章见报之后,一些业内人士也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一位私营供暖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这种炒掉不合格供暖公司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必然趋势。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不应该再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方法管理供暖。供暖公司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供暖公司只是一个服务的部门,提供的服务不合格,就理应被淘汰。但同时他也指出,供暖要真正走向市场,还存在很多困难。如果卉盛家园的“业主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不涉及经济利益和“暗箱操作”的话,那就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尝试。 卉盛家园2003到2004年供暖项目的招投标大会结束已经4天了,中标的结果是否会被所有业主接受?两家供暖公司能否顺利交接?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本报记者刘强图片说明:小小锅炉,关系家家户户。沈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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