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课”员工状告公司“‘胁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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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1:00 生活新报 | ||
基于双妻双方应同时调动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此丈夫顺利调离,张女士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此间,这对夫妻却离婚了,之后,张女士便向公司要求恢复工作,因为与其解除合同时,对方采取了“胁迫手段”;而公司却称这是张自愿的,昨日,昆明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张忠惠系宣威市人,1999年11月调入丈夫邹光学所在的云南某有色淦属公司工作,此 至此,张忠惠为帮助邹光学顺利调离的努力已经做到了,向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不服所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公司的决定,恢复其工作,仲裁委经过审查后,决定维持解除合同的决定,于是,张忠惠直接提出了起诉,要求法院将这一冲裁书撤销,判令该公司恢复其工作。 审理中,原告张忠惠说,她原本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2002年1月4日她前夫欲调离时,公司采取协迫手段与她签订解作劳动合同证明书,要她夫妇俩二人同时调出。公司方面对此的说法则是,与张忠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请求驳回对方的起诉。 经过审理,西山区人民法院认可了被告公司的观点,于2003年2月20日判决将原告的请求驳回。张忠惠对此表示不服,立即提出了上诉。昆明市中院昨日开庭对此进行二审时,张的代理人强调称:张的前夫邹光学刚提出调动时,公司要求张必须一起调离,否则就不能办理邹的相关手续。张无奈之下别无选择,才只有签了字。这种胁迫行为违背《劳动法》,应该认定为无效。被上诉的该公司代理人则出指出:与张忠惠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对方自愿提出来的,不存在任何强迫的情况。而且,整个操作过程都是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来办理的。因此,张忠惠的起诉没有任何依据。 审理后,昆明中院宣布将择日做出本案的终审判决。本报记者 温星 实习记者 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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