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几名大学生相约踢一场足球友谊赛,岂料在激烈的对抗中,一名22岁的大学生将另一名大学生踢伤,造成骨折。受伤的大学生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提出3万余元的索赔请求。昨天,南京鼓楼区法院以“参与竞技运动是甘冒风险的行为”的民法学理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1岁的刘强和22岁的李涛分别就读于南京两所不同的大学。去年6月16日下午,刘强及 沈某等一帮好友相约,兴高采烈地到南京医科大学足球场旁边的塑胶跑道上练习踢足球。当时李涛与自己的好友马某等人也在此踢足球。当时正值世界杯热,玩在兴头上的大学生们临时决定,在塑胶跑道上设立场地,踢一场球赛。刘强、李涛各在一方,成了对手。在争抢中,李涛起脚踢球,球未踢到却踢上了刘强的小腿,刘强当即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刘强被紧急送到医院,经诊断,刘强为左胫腓骨骨折。刘强在医院住了19天共花费3万余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交涉,但未能达成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包括非正式比赛在内的所有足球比赛,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自愿参加该项高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因正常比赛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自庆 刘坤 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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