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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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3:46 法制日报 | ||
编辑同志: 自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以来,笔者就近两年来本地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婚姻登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假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第四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然而在农村不少人在结婚登记时因男女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隐瞒或串通村委文书和婚姻登记员虚报年龄。 二、缺席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今农村青年外出打工的较多,有的婚姻当事人认为千里迢迢返乡办理登记手续既费时又花钱,不如请亲朋好友到婚姻登记机关代办有关手续。而一些婚姻登记员竟无视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予以登记。 三、免检登记。目前,某些乡镇婚姻登记机关为搞创收,擅自允许婚姻当事人交纳一定费用后免除婚检。这样给一些不宜结婚的人开了方便之门。 四、超前登记。有的婚姻当事人未婚先育,为躲避计生部门的处罚,串通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年龄提至怀孕、生育之前。 五、管理混乱。农村婚姻登记管理中,还存在着登记档案管理混乱的现象。如婚姻登记资料丢失、毁损,婚姻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等问题。 以上这些现象,很有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产生,为家庭破裂埋下隐患。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农村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以解决。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李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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