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过了诉讼期抵押清偿成泡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15:36 北京晚报 | ||
1993年11月26日,刘某向信用社申请借款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及借款利率,还约定以彭某的房屋所作抵押担保。彭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上签了名,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该信用社执存。借款到期后,刘某于1994年10月只归还了借款本金15400元及利息,彭某亦未尽到担保责任。2000年10月刘某在信用社的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上签名,经信用社多次向刘某催收借款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刘某、彭某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在借款通知单上签名,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刘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判令其如数偿还借款本息。彭某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抵押关系依法虽然成立,但信用社未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黄明球严志浩 包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案涉及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照这一规定,1993年刘某借款期限为半年,彭某的房屋所作抵押担保。半年之后刘某借款债务到期,诉讼时效到期日为两年后的1996年5月26日,此后的两年之内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应当行使担保物权,要求彭某履行担保责任,如果超过两年,信用社就已经丧失了向彭某要求以抵押的房屋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人民法院也是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至于刘某在信用社的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上签名,仅仅是刘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与彭某的抵押担保无关。魏晓东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