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防群治要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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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1:05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记者从昨天下午召开的加强群防群治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下半年开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市向市民及外来流动人员收取群防群治经费。其中当地村(居)民一般按每户每月5—10元,每个店面、营业场所每月10—30元的标准筹集,外来流动人员每人每月4元。 一是向村(居)民筹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居)委会向本村(居)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筹集。按照“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因地制宜” 二是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房屋租赁管理站、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村、居委会和社区等代征,并按所代征税款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支付受委托单位,用于暂住人口或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三是外来流动人口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筹集群防群治经费。筹集工作由市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筹集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倾斜基层”的原则,专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和村(居)群防群治组织费用。向外来流动人口的筹集由市、镇流动人口组织。每人每月4元,全年48元(加上“登记证”工本费5元、就业登记费3元,每人每年56元)。 在收费中实行“三个统一”即:收费项目统一以“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费”开具发票;统一使用石狮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取的费用统一缴交市流动人口办专用帐户,不得截留、挪用。 会议要求在收费中做到四个禁止:坚决禁止借查收费之名到企业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坚决禁止以查有否收费之名上街盘查,影响行路,阻碍交通;坚决禁止在查外来人口时,侮辱被查外来人员;坚决禁止在收群防群治费时搭车收费。(记者许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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