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员越权执法将受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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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7:1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治安员越权执法将受严惩 我省开展清理整顿行动,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将重新审核、登记建档 【本报广州7月16日电】(记者严俊伟通讯员肖定东)根据省委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出通知,部署加强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工作,并从今年7月初至9月底,对全省治安联防组织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全面清理整顿。 据悉,多年来我省各地治安联防组织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去年以来,由于素质低下、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越权执法、打骂群众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管理区、治保会自建的治安队、保安队、治安巡逻队、联防队、巡逻队、护卫队、护街(村)队等治安联防组织;综合治理等政府部门组建的治安联防组织;公安机关组建的治安队、保安队、联防队、户口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治安联防组织。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逐一重新审核、审批、统一称谓、登记、建档。符合条件的允许其继续从事治安联防工作并统一名称为××治安联防队,队员统称为治安员,并登记在册;对问题较多、不适合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坚决撤销或勒令解散。对所有治安联防组织的治安员逐一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继续从事治安联防工作并登记建档;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不适合治安联防工作属公安机关招聘的立即清退,属其他部门或单位招聘的建议组建部门或单位予以清退。坚决撤销或解散非法治安联防组织,严厉打击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非法治安联防组织是指根据粤府[1992]103号文,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组建的,以治安队、保安队、治安巡逻队、联防队、巡逻队、护卫队、护街(村)队等名义从事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组织。自今年9月1日起,对非法治安联防组织,公安机关要坚决撤销或勒令解散,拒不解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为防止发生治安联防组织越权执法问题,省公安厅通知明确规定,治安联防组织和治安员不得自行对场所、特种行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治安检查;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不得行使收容、关押、审讯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自行上路拦截、检查车辆。对违者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务、违反交通管理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同时规定,非经公安派出所批准,村(居)委会、治保会等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自行组建治安联防组织,违者视为非法治安联防组织,应予以解散,拒绝解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作者:记者严俊伟通讯员肖定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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