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门血案”主犯谷宇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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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8:00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鞍山日报消息(徐琼记者田玮)16日上午8点30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内座无虚席,轰动鞍山的两起血案中的受害者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纷纷赶到现场,目睹庄严的法律对制造血案的罪犯谷宇、晓明(化名)、杨笛的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3月12日凌晨1点左右,谷宇(20岁)、晓明(17岁)各自携带一把尖刀窜至铁西区刘某家,攀阳台入室。谷宇在翻动其家钱物时被刘某之妻秦某发现并呼救,谷 同月28日凌晨1点左右,谷宇、晓明、杨笛携带事先准备的两把尖刀和手套等物品窜至铁东五一路居民郑某家,杨笛在楼下守候,谷宇、晓明攀阳台进入室内。郑某及其子惊醒后反抗,谷宇、晓明分别持刀向二人胸、腹等部位连扎数刀致二人死亡。之后,谷宇到楼下让杨笛上楼,并将其同晓明抢得的物品装入杨携带的背包内。后谷宇见郑某之妻姜某、孙女郑某某被惊醒,便逼问储蓄卡密码,由杨笛记下后携所抢物品下楼等候。后谷宇又持尖刀照姜某及其孙女背部连扎数刀致二人一死一重伤,所抢得物品价值人民币116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谷宇、晓明结伙持械入户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致多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又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造成特别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晓明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依法从轻处罚。杨笛伙同他人入户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其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亦构成销售赃物犯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判处抢劫、杀人犯谷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抢劫、杀人犯晓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抢劫犯杨笛有期徒刑14年。 宣判后,三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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