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优先权并非永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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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9:07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李莉记者王兰)“我是承租人,房子理应先卖给我。”但是因张某已丧失此房的优先购买权,铁西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2001年6月,王某将铁西一处房子租赁给张某。2002年8月,王某欲变卖此房,并告知张某,张某表示愿以2.5万元价格购买此房,但遭到拒绝,随后双方就价格等方面多次协商但未达成协议。2002年12月,第三人李某将2.8万元购房款一次性交付王某。 铁西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张某,并且在张某得知4个月后,以高于张某给付价格、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此,张某已完全丧失此房的优先购买权,故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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