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四审41万欠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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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9:26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 核心提示 一张有欠款人、借款人真实签名的41万元欠条能是假的?昨天,记者了解到,经过两级法院多次审理结案的一起民间借贷官司中,这张有着真实签名的欠条最终被断定为是伪造的,欠条写明的主要借款事实不存在,从而判被告不用按照所写的偿还原告41万元巨款。 争论焦点 是否欠款 原告赵锐1999年拿着一张写有被告马荣签名的41万元的欠条,来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欣和马荣欠巨款不还。赵锐说,1995年3月27日,他应张欣、马荣的请求携带40万元到广州做生意,并在广州将这40万元存入张欣的账户里,后由张欣提取七万元交给赵锐,剩余的33万元完全由张欣支配使用。 赵与对方核算时,认定张尚欠赵41万元。于是,由马荣出具了一张写有“张欣欠赵锐41万元”的欠条。被告马荣、张欣在几次庭审时,一直强调这笔巨款他们从未支取过,同时欠条所写内容不属实,拒绝按欠条还款。 两次审理 结论不一 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期间鉴定,认定欠条的书写次序为:落款字迹书写在先,内容字迹为后添加的,判决“驳回赵锐的诉讼请求”。赵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委托公安部门物证鉴定中心对欠条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下方落款是马荣本人书写,欠条上方与下方落款不是一次性书写,书写的顺序无法确定。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审,认定“欠条”真实有效,被告欠款事实存在,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于马荣、张欣提出的欠条系伪造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判决马荣、张欣给付赵锐欠款37万元以及从1998年12月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欠款利息。被告马、张不服,到市中院上诉。 存取款凭条 压倒欠条 这张欠条到底是真是假,经过两审没有得出明确结论。被告思来想去,忽然发现无论存款还是取款,都需要存取款填写凭条,既然这笔40万的巨款已经被人取走,那么可以到银行调出存取款原始凭条,作为证据。为此,被告两人同时提出书面申请,请中院到广州市商业银行大新支行调取这笔40万元的存取款原始凭条。 根据申请,市中院调取了户名均为赵锐的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一份、激活储蓄取款凭条11份(复印件)。委托权威鉴定部门对凭条进行鉴定。为确保鉴定准确,鉴定人员又亲自到广州市商业银行大新支行调取并为12张原始凭条进行拍照。 最终得出结论:1995年3月27日的《存款凭条》及1995年4月17日《取款凭条》中的字迹均为赵锐本人书写。被赵锐称为“由张欣开户,由张欣提取使用”的巨款,实际上都被赵锐自己取走了!欠款事实,根本不存在。 经过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本案赵锐提供的欠条存在疑点,欠条上载明的主要欠款事实不存在,其他借款事实不清,而且马、张始终予以否认,所以不能仅凭这张欠条认定双方借款关系存在。赵锐要求依据欠条要回欠款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不予确认,为此驳回赵锐的诉讼请求,马、张无须偿还这笔“借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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