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 索赔双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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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12:08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刘辰)今天上午,河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者索要双倍赔偿案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听证。原被告双方互相交换了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截至发稿,庭前听证已经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再行开庭审理。 据原告的诉状称,2002年9月,原告与被告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13.18万元的总房价款,原告取得被告在本市河 据原告代理人明扬律师事务所的杨仲凯律师称,在原告的申请之下,法院已经从房管局调取了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合同,从中可以看出在同一地址上备案了两个合同,也即一套商品房卖给了两个自然人的状况。杨律师称,他将会依据6月1日起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权益。 今日法庭上,原告方出具了4份证据,以证明一房两卖的事实。被告方出具了9份证据。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被告方称他们不回避原告提出的一房两卖的问题,但同时出示证据证明在发现问题后已为原告进行了“调房”,原告也已补交了新调房屋的差价,并领取了钥匙。被告认为这说明原告对调换房屋的解决办法并无异议。另外,被告方以市建委和市土地管理局的两份文件证明所售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并拿出一份最高法院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材料作为证据证明,“经济适用房”不适用《解释》内容。原告方就此提出疑义,其认为,首先,最高法院副院长答记者问的材料并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其只能作为说明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解释》中提到的不适用《解释》条款内容的房屋是指“安居住房”,而“经济适用房”并不等于“安居住房”,并且,诉争的房屋显然属于商品房,因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据悉,此案还将要进行一次举证质证,因为相关证据还有待补充。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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