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拖"时屡屡伸手借钱 "恋人"联合状告"大众情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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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13:56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 杨青生 实习生 蒋琳琳 7月1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一个专和离异妇女、大龄姑娘谈“恋爱”,然后向这些妇女借钱的中年男子再次被推上被告席。此案引得一些有同样遭遇的妇女纷纷前来旁听。 这起奇特的官司已经从一审打到了二审。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李芳是广西某高校教师,2000年6月,时年35岁离异的她,在南宁一家报纸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 没隔多久,广西某公司的刘某就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李芳。两人约会见面时,时年44岁的刘某,自称是山东人,大连铁道学院毕业,1999年5月离婚,前妻与小孩均在山东。第一次见面,刘给李芳的印象是文化修养不高,但特别能说会道。但是,刘某却向李芳发起了猛烈的进攻,李芳经不起刘某的再三恳求,答应与刘某试着交往。 据李芳介绍,交往了才1个多月,刘某就以前妻从山东来,他现在没地方住为由,求李芳帮他租一套房子。李芳当即帮他租了月租为400元的一套三房两厅住房,并一次性为其交了一个季度房租。此后,刘某以种种借口向李芳要钱。 交往仅4个月,李芳仔细算了算,刘某竟然以种种借口拿走了1.7万元。李芳决定追讨款项。但是,这时候,刘某和他的前妻(其实她一直就在南宁,离婚仅半年后又和刘某复婚了)竟多次跑到学校说李芳是“第三者”,并扬言要报复。 最终,李芳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她凭着刘某开具的一张3000元借条将其告上了法庭。南宁市城北区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判决:刘某偿还李芳的3000元借款。但李芳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刘某偿还从银行取走其存折上的4500元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芳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李芳认为,刘某向其借款500元,当时因急于出差,出于对刘某的信任,便将自己的建行存折交给刘某,并告知密码。但刘某却擅自提取了4500元,取款后又拒写欠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但刘某的诉讼代理人辩称,两人当时关系非常亲密,是李芳自愿叫刘某去取款,并且这笔款也是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不属不当得利。 在打这两起官司的过程中,李芳惊奇地发现,与她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一些离异妇女、大龄女青年。原来,就在和李芳交往的同时,刘某还和广西两家医院的女医生赵荷、田艳、南宁某公司的女老板方洁以及来宾市的女老板何冰等,谈“恋爱”,并从她们那里也拿了不少钱财。其中,赵荷为索回自己的钱财,已数次状告刘某。 当日,庭审结束后,这些妇女就召开了“碰头会”讨论下一步行动,她们要“联合”起来。(文中所提受骗妇女名字均为化名) 作者:杨青生 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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