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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火化亡夫遗体 南宁殡仪馆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13:58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见习记者田跃

  丈夫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遭电击身亡,妻子魏某在悲痛中将事故的责任者告上了法庭。这场官司了结后,其妻又打起了新的官司……

  2002年7月13日上午,南宁市殡仪馆接到广西中医学院一附院的电话,要求殡仪馆派车
到该院接收一具尸体。在接收这具尸体时,死者的妻子魏某说自己的丈夫是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被电击身亡,因为要为死去的丈夫打官司,她请求殡仪馆将其丈夫的遗体进行冷藏,待这场官司结束后再进行火化。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当时口头表示同意。

  2002年11月21日,魏某在官司结束后到殡仪馆欲办理丈夫遗体火化手续时才得知,殡仪馆已于2002年10月就将其火化了,并且还有医院的《尸体处理通知书》,而殡仪馆在火化尸体时,并未通知魏某或家人。为此,魏某与医院和殡仪馆就这件事进行交涉,要他们对未经家属同意、擅自火化遗体的事给个说法。

  对于魏某的质疑,殡仪馆认为,殡仪馆从医院拉回魏某丈夫的遗体后,应家属的要求对遗体进行了冷藏存放,但在遗体存放法定的7天时间里,死者家属没有来办理遗体火化手续。直到2002年8月上旬,死者家属才来说正在为死者打人身损害官司,要求殡仪馆继续存放遗体,殡仪馆工作人员当时就已说明要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要求结清前期存放遗体的费用,尽快办理手续对遗体进行火化,但死者家属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此后不久,死者家属又来要求殡仪馆出具遗体火化的发票,因为遗体尚未火化,殡仪馆没有出具,并再次要求他们办理手续火化遗体,同样遭到了拒绝。到2002年10月,殡仪馆因技术上的原因没有办法对遗体再继续存放,便请求医院出具了《尸体处理通知书》对尸体进行了火化。

  而医院则称,殡仪馆要求对遗体进行火化时,打了电话到医院查询死者家属的详细地址,但医院无法查到,应殡仪馆的要求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也是按有关规定办的,医院并不存在什么过错。

  几经交涉无果,魏某于2002年12月16日将南宁市殡仪馆和广西中医一附院告上了法庭。

  魏某向法庭诉称,殡仪馆与医院未经死者家属同意,就擅自办理手续对死者的遗体进行了火化,致使其家属未能与死者做最后的告别,死者家属为此感到极度悲伤,在精神上遭到了严重的损害,要求殡仪馆和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交通费等费用200元,并拒绝向殡仪馆支付处理死者遗体服务费5805元。而殡仪馆又以反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判令魏某支付处理死者遗体的服务费5805元。

  今年2月2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遗体火化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西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死亡者遗体延长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凡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手续的,殡仪馆可以在存放期满后进行火化。3月中旬,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由魏某向南宁市殡仪馆支付处理死者遗体服务费5805元。

  魏某不服此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将于近日开庭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

  作者:田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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