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29:申诉、再审案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15: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这类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生效裁判文书; (5)证明收到上述裁判文书日期的材料; (6)新证据。 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而向法院申诉或提起再审,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但当事人申诉不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充分条件,依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才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除有证据认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或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原因申请再审以外,认为裁判实体处理有错误,能否提供新的证据,且新证据在实体上应足以推翻原裁判,是申诉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没有新证据,光是怀疑裁判的正确性是无法启动再审程序的。 何谓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在原裁判作出并生效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新发现是指该证据客观上没有出现,或虽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已经出现。譬如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客观上当事人无法知道被宣告人是否真的已经死亡,当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时,即新的证据出现了,申请法院再审肯定没有问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吴凡(城市雨/编制)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