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有了生育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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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16:38 北京晚报 | ||
近来,一些计生、医疗机构为了规避纠纷,纷纷修改人流手术的签字程序———人流手术必须经男方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 眼下有不少丈夫遇上妻子做人流未与自己商量,便以“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追究妻子及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有丈夫签字,就等于给医院加了道保险。如果丈夫因故不能赶到医院签字,医院要求对方以授权或委托书的方式进行“签字”。这是男性生育权被立法后,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以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而男性生育的权利未被明确。新的《计生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孩子是夫妻两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与否的权利。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男性生育权是当前法律界和社会学者争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争论始于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这位老人的妻子怕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年轻时曾三次私自堕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没有享受到生育的权利。此后,上海、四川、北京等地也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由于当时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中还是个空白,法院在审理中只能根据《婚姻法》或《民法》进行裁定。 按新法规,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正当理由是指双方有特别约定,如双方婚前商定不要小孩,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男方有权得到司法救助。男方提出救助请求时,法院可酌情采取财产补偿的方法。对于提出离婚请求的,可作为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参考。 虽然现在有了明文规定,但是专家认为,依旧不能从法律上完全解决男性生育权的问题,很多诉讼,法院仍然不会就实现男性生育权的请求进行判决,因为生育权有其复杂性,判决又是有强制力的,法院怎么为丈夫实现生育去强制妻子执行呢? 其实,解决生育权还是应通过夫妻双方协商调解,任何一方都不能独断专行。在婚前可做个约定,妻子和丈夫有什么特别要求,包括生育问题,完全可以写入“婚前协议”,夫妻之间就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难题,避免了不必要的冲突和危机。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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