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缩水获赔双倍武汉首例房屋双倍索赔案终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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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6:24 楚天都市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丁建华)昨日记者获悉,本月15日,武汉市中院对一起因面积短缺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获赔住房面积差异款的双倍赔偿,获赔近3万元。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武汉市适用双倍返还原则作出的首例判决。 2002年4月1日,肖某与武昌区房地产公司徐家棚房管所签订合同,购买一套面积为76.69平方米的商品房。同年12月,被告发现房产商为其办理的产权证上注明套内面积为62.98平方米,短缺13.71平方米,遂于今年元月将徐家棚房管及其上级单位武昌区房地产公司诉上法庭。一审法院于4月14日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面积差异款1.6万余元,肖某上诉至市中院。 武汉市中院依据《解释》规定,对肖某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返还面积差异款3万余元,其中超过3%部分的11.41平方米,给予了2.7万余元的双倍赔偿。 【链接】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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