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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包二奶”妻一年后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09:28 齐鲁晚报

  法院裁定:超过法定期限驳回起诉

  本报济南7月17日讯(通讯员 朱斌 记者 董震)一郭姓女子的丈夫在外“包二奶”,夫妻离婚一年后,郭女士才起诉前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平阴县法院以其损害赔偿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于昨天裁定不予受理。

  郭女士的丈夫李某是平阴县刁山坡镇人,与郭女士结婚后,长期在外与另一女子同居。后为达到与此女子结婚的目的,李于2002年2月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郭某明知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但为维持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在法院书面告知其有权向李某提出损害赔偿时,郭某为了能使丈夫回心转意,在离婚时仍未提出赔偿要求。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书生效。

  2003年6月30日,对李某已心灰意冷的郭某又来到法院,以李某婚内长期与第三者同居为由,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被告,如不同意离婚也未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在离婚案中以被告身份出现的郭某未能在离婚后一年内及时提起索赔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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