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要求房租两倍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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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1:24 今晚报 | ||
冯先生来电咨询:去年8月,我和一房屋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我一次性支付现金共6944元。和我签订合同的是该公司经纪人仇某,但该公司并没有房东的委托书。大约1个月后,另一家公司拿着房东的委托书要我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仇某提议由他们负责解决此事,此后便杳无音信。在那个公司一再催促下,我只好又签了合同。我要求第一家经纪公司退还剩余的房款,仇某和该公司负责人虽口头承诺,却将还款日期一推再推。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该房屋经纪公司在没有房东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欺诈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冯先生可以要求房屋经纪公司支付所收取的房屋租金的两倍的赔偿。而仇某是该房屋经纪公司的经纪人,为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由公司来承担。曹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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