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还是“自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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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1:3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不同结论导致工伤事故纠纷 记者 张华 实习生 王静颖 一名加油站工人在上夜班时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意外”,其家属由此主张工伤事故,向单位提出赔偿;而警方的调查结果为“自杀”,单位据此主张“非因公死亡” 死者家属:是工伤要赔偿 昨日,市区李先生、张女士向本报反映说,其女婿毛某生前是曾厝加油站职工。今年3月9日晚10时许,毛某像往常一样上夜班,根据公司要求,夜班须上至第二日早晨6时为止。然而,3月10日凌晨,毛某倒在了工作岗位上。3时50分左右,毛某被送到第一医院抢救,后于凌晨5时许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做出的死亡结论是“脑血管意外及癫痫持续发作”。 据此,毛某的亲属认为,毛某是在上夜班时发生意外,死在工作岗位上,应属工伤事故。此后,他们向厦门市石油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有遗书为证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厦门市石油公司零售处李副处长。他说,事发当日,加油站其他工作人员已及时报警,思明刑警大队当即出警到现场进行调查,调查结论是自杀。毛某因遭遇感情问题产生弃世思想,当晚也喝了几口啤酒壮胆,随后便服毒自杀。毛某留下的遗书及自杀证据均保存在思明刑警大队。 李副处长说,既然是自杀,就不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死者家属却不切实际地提出了30万元的工伤事故赔偿,公司对此无法接受。公司只能按照“非因公死亡”的补助标准,作出相应赔偿。 两种结论是矛盾的吗? 死者家属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第一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这份证明书记载,直接导致病人残废的疾病或情况是“癫痫持续状态”,而引起癫痫发作的疾病是“脑血管意外”。 那么,这份死亡证明书一定与警方的自杀结论相矛盾吗?市第一医院办公室一位人士说,医院只是根据病人的临床病情来诊断,并作出诊断结论,至于这个病情是由自杀还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这不属于医院的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调查。 律师分析工伤事故条件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的职工死亡事件一定是工伤事故吗?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郑伟、曾思忠指出,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指出,是否构成工伤事故应由劳动部门来认定,如果对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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