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谈30: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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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8日15: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这类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点评 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及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许多关于劳动保险、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等,上述的法律法规,是劳动者充分行使诉权,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在打官司前可以先去查阅这些规定。 审判实践中,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多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原因引起。对此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劳动者特别要注意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雇佣关系的证明,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另外,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情况证明(如工资单、银行代发放工资的存折等)也是重要证据之一,因为它是计付用人单位应履行义务的数据的标准和依据。如在一宗因工伤赔偿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称工伤前除固定工资收入外,还有不少的奖金收入,庭审中,劳动者以自己在一个笔记本上的记录为证,并叫来一个证人(当年的同事)当庭作证,但却提供不了任何有效的书面证据。而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在工伤前的工资发放表上看,已有的奖金发放的记载,只是数额少于劳动者所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采纳劳动者的关于奖金数的说法。所以,平时劳动者要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这方面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该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邱小云(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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