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要缴税(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9日07:11 潇湘晨报 | ||||
早在去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作出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标准是,每次收入1000元以下的,按报酬额的3%缴纳;每次收入1000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按报酬额的20%缴纳。 不过,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副处长顾燕群表示,这一规定对大学生们的影响并不大,由于税收中的代扣代缴,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基本上已经由雇用单位代扣了,与学生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只有像家教等勤工俭学方式才涉及到学生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靠家教能达到每月800元的大学生还是少数。 本报记者 邱 晓 声音 学生:起征点太低不合理 “打工所得报酬就应依法纳税”;“可以适当交税,但起征点太低,对学生来说不合理”。在得知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一些在长沙打工的大学生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据悉,省会长沙参加勤工俭学的大学生主要集中在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高校,这些高校每年暑期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有四五千人,如果交税的话,有关人士认为,数量也会不少。 湖南师大黄同学听到这个消息时,虽然感觉有些意外,但她向记者表示,既然国家有了这个规定,她当然是要遵守的,现在都是信用社会了。但是,国家是不是应该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把起征点调高点。 专家:应给予优惠减免政策 针对大学生打工缴税一事,记者也采访了有关专家。湖南大学金融学院一位姓彭的教授认为,首先税务机关对学生打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合法的东西并不一定合乎情理,援引的法条也不一定适用。大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是他们惟一的劳动收入,其所得也主要用于学费等必要生活费用。而税收的主要原则之一就是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不征税。因此对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按照劳务报酬的税率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过低的起征点使得税金侵占了学生的必要生活费。 本报记者 邱 晓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